(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0020310:针对该题提问]
【案例4**】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①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②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或者: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②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或者:银行可对其处以17500元的罚款)。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5)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0020310:针对该题提问]
【案例4**】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①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②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或者: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②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或者:银行可对其处以17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