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检查被查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票证、银行存款、财产物资等,并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4.4 在检查中,有权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根据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有权对金库、账册,资料等采取封存的措施。
4.5 对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及部、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单位,有权发出通知,要求其正确执行。
4.6 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人员和嫌疑人员的职务。
4.7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4.8 被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要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给予工作支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阻拦。
实性和正确性。
6 严格执行国家控购商品的规定,购置专控商品必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而手续不完备,不得付款和报销。
7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必须报经法人,并会同财务、计划审查,并经签字和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后方能有效,未履行上述手续的任何经济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
8 加强会计核算和制约工作,会计核算必须认真执行“会计基础规范实务手册”为确保核算质量。
8.1 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即专职人员处理经济业务时按标准化作业(属自审)再转科长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