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的管理办法
1 管理各种现金和有价证券,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需要代管时必须经过财务主管批准,并办理手续。
2 不得擅自将私人或其他部门的钱、物存入金库。如必须代为保管时,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存放手续。
3 任何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套用现金,也不允许以借条、白条等单据抵充库存现金。
4 办理收款业务时,应由缴款人填写“缴款单”,出纳员收款后开收据给缴款人,并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5 办理付款业务时,以审校后的付款凭证为依据,并由收款人在收款人签名处签名。
6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收入现金除按规定可以补充库存外,其余应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留用。
7 保险柜必须做到三锁齐全,即密码锁、报警器及门锁同时使用,出纳人员在开库前查看金库是否有异常现象,如有异常现象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8 短溢的款项,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认真查找原因。
9 有价证券统一由出纳员保管放入保险柜中,定期进行检查,防止丢失。
2 资金管理
2.1 段内各部门,无论何种款源的资金,都必须在分局铁道结算中心(代办点)开户存款.枝江车间由于当地未设分中心,允许在当地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银行开设账户,否则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2.2严禁各部门公款私存,擅自拆借资金。如果发现公款存储蓄 所,一律视为公款私存,按贪污论处,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