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七、监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八、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九、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本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___ 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之日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时,董事长同时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接受本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3月31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并于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报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应于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