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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qdw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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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商业批发企业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和账务处理
  (2)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①委托代销商品
  【例6-29】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予代销店手续费50元。本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单1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结算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委托方:
    1.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4.再根据收到的手续费结算发票,作账为:
     借:经营费用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5.收到××代销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代销店
  受托代销商品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贷:代销商品款      11,700
    ②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代销商品款    11,7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1,700
    ③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500
       贷:代购代销收入       500
    ④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     9,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200
  2.商业零售销售商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例6-30】某零售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1999年9月5日购进B商品一批,进价10,000元,支付的进项税额1700元,同时支付运费100元,取得承运部门开具的运费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该批商品的含税售价为14000元;9月20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到货款,增值税率为17%,假设9月初无期初同类商品的存货,则该零售店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3)商品售出收到销货款
     借:银行存款 14,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14,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14,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
  (4)月份终了,按规定的方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14,000÷(1+17%)=11,965.81(元)
     销项税额=11,965.81×17%=2,034.19(元)
     借:商品进销售收入 2,034.19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9
  (5)月末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4,000
       贷:商品销售成本 4,000

  二、商品流通企业消费税的核算 △
  商业企业除了进出口应税消费品涉及消费税的核算外,最主要的是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企业,由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纳税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因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般金银首饰销售业务
  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现金"等科目;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等科目。 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消费税都以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来计算征收的。。企业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账务处理。
  例:某首饰店一新首饰的含税售价为2340元,以旧换新的旧首饰作价为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商品采购   1000
      现金     1194.7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4.70
        [(2340-1000)÷1.17×17%=194.70]
  消费税:
    借: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26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26
        [(2340-1000)÷1.17×5%=57.26]

  (二)金银首饰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金银首饰包装物有单独作价的,有跟金银首饰一起作价的。
  随同金银首饰销售不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同所销售的商品一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销售应缴的消费税一并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单独作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三)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缴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按税法规定,商品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增、职工福利,奖励、样品,当作为福利给员工的时候,属于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增值税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例6-31】某珠宝店(系增值税一般纳人)某月将金项链150克奖励优秀职工,成本为15000元,当月同样金项链的零售价格为130元/克。则:
  应纳消费税=130÷(1+17%)×150×5%=833.33(元)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15000×17%=2550(元)
     借:应付福利费 18,383.33
       贷:库存商品 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833.33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1-23 10:25: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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