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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业知识交流』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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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股东交缴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有优先认购权;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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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0 1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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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向受让人发放(或换发)出资证明书,将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受让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出资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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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行使公司的决策及执行、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能。

第十七条 股东会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利机构。

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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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行使公司的决策及执行、经营管理、监督等职能。

第十七条 股东会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权利机构。

二、本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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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三、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四、本公司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五、本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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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30 12: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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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它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八、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九、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董事会

一、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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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均由股东会过半数股东或股东代表选举产生。

四、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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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由董事长负责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八、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董事通过。

九、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公司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经理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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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监事会

一、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____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_人、公司职工代表____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为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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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五、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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