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总体工作要求。
(三)核定征收方式。《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情形以及核定方法;对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内容进行了归纳;由于年度中间无法取得纳税人当年度相关数据,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可暂按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为落实《合作工作规范》,确保同一省市、同一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税负公平,《办法》规定行业应税所得率由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为充分落实纳税人知情权,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要求对核定征收鉴定程序以及鉴定结果的公示期限、地点、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少按季度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按季度公示的,公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开始,公示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为规范核定征收鉴定程序,《办法》规定,对上一年度应税收入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为满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季度纳税申报需要,方便纳税人季度预缴申报之间衔接,要求县(市、区)税务机关每年的重新鉴定工作在3月31日前完成,有特殊情况的最迟应在6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