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二:A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甲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12月,A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后甲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为20万元[1580-(600×60%)-1200]。
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为5万元(20×25%)。
甲企业在A公司利润分配后转让股权比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少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95-5)。
由此说明,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158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360万元(6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多交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