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958年改革税制
1958年,基于“基本保持原税负、适当简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1.合并税种。将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成工商统一税。将所得税从原工商业中独立出来,建立了工商所得税。2.改变纳税环节。对工农业产品,实行从生产到流通两次课征制,取消批发环节的税收。3.在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少数产品的税率作了调整。4.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纳税人、征税范围、农业收入的计算、税率、优惠减免及征收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同时,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