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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ljl6602
--  发布时间:2016/7/18 15:25:43
--  [转帖]1、营改增后建筑业支付从劳务派遣公司输入劳务人员的人工费能否抵扣?
1、营改增后建筑业支付从劳务派遣公司输入劳务人员的人工费能否抵扣?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材料,营改增后才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进行抵扣?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营改增后材料才发货和付款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3、若建筑企业设有多个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纳税?4、公司对外出租的办公楼,营改增后如何进行纳税?

导师答:1、根据网上相关的讨论,1.建筑业营改增后,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2可以.抵扣项目: (1)建筑公司提供的劳务的进项税(含包工包料的工程款) (2)买材料的进项税 (3)日常办公费用的进项税(办公用品、水电费等),具体能否抵扣需待新的实施细则出来后才能确定。

2、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3、建筑企业设多个不同行业的子公司,应按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纳税。

4、目前详细政策尚未出台,建议持续关注。